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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8/22 10:39:14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宁政发[2010]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和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 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方式,解决全区15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建制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扩大覆盖范围。将低于城市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资金、土地、财税、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按照“谁出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2010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实行住房保障和市场调节双轨制,做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限制。根据我区实际,原则上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20%左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50%左右,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15%左右,用于解决较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15%左右,用于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执行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个人住房转让的家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和信贷、税收等政策。坚决遏制投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金融机构对在银川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人,暂停发放购房贷款。要积极支持市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群众住房需求,推进城镇化。  四、加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力度  各市、县要抓紧编制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总用地规模的70%,并按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格执行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的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标准。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对参与土地招拍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大型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先供应土地,限制对综合实力弱和违法违规开发企业的供地规模,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土地。银川市要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用地供应,土地出让方案中,要明确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对已满两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  各市、县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的审核,严格执行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和退出制度,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再购买住房的,必须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住房的,要按照同等地段价格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二套住房政策再购买住房。对骗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长期空置、违规转让、出借、出租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国家规定收回,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规划、报批、施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确保年度建设任务按期完成。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完不成建设任务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和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09]257号),凡商品住房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2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并将预售许可房源和预售方案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让购房者了解住房建设进度、预售房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及交付时间等信息。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利润率控制在12%以内,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备案价格涨幅不得超过5%。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预售管理,不得分层、分单元、分期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取得预售许可前,进行内部认购、发放VIP卡、预售房号及接受团购等。不得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并确保全部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内部认购、预售房号、诚信缺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楼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物价、税务等部门进行重点稽查,要求开发企业公示建设成本,对房价进行核实,对违法违规定价等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并清出市场。  八、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稳定住房价格负总责,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稳定住房价格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正确舆论引导,稳定市场心理预期,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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