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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10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川市律师协会文件


银律发 [2013]27           
 刘建国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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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
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银川市律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望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银川市律师协会

0一三年七月十日

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银川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道德和执法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律师诚信信息是指有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受表彰、被投诉、检查、调查以及失信事实、民事责任、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银川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的信息进行归集、披露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系统

第四条【系统组成】

    律师诚信信息系统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表彰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身份信息系统】

律师身份信息系统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时间)、性别、民族;

(二)律师资格证号;

(三)律师执业证号;

(四)学历、职业培训。记载律师获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接受事业培训的培训组织、培训内容及考核等相关信息;

(五)执业经历。记载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何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合作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执业及转所执业的情况;

(六)主要业务成就。记载律师完成的有影响的重大业务,发表的论文、专著,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

   律师事务所身份信息系统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      名称(包括是否是原名称、变更及变更日期,并注明变

更原因为自主更名、改制更名还是合并更名);

(二)成立时间(以现有名称核准之日起计算);

(三)主任姓名(含主任变更情况);

(四)注册办公地址(含注册地点变更情况);

(五)性质(合伙、合作或个人开业);

(六)注册律师人员名单,按合伙人、合作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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