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10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十五条 【信息登录】
收集、复核后的律师诚信信息的登录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完成,市律协律师维权与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律师诚信信息的登录工作应在复核完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向律协即时报告下列信息:
(一)律师事务所应对其报告的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二)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本所律师失言行为;
(三)律师应失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律协责令自检的检查报告;
(五)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表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提示披露和查询】
(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可向市律协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询申请,市律协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该律师事务所提供。
(二)律师诚信信息中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和表彰信息向社会予以全面披露,查询人可通过市律协规定的查询办法查询。
(三) 律师诚信信息中的提示信息不向社会披露,其查询主体仅限于各级市律协、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
(四)各级律协及相关部门要求查询的,市律协应及时协助查询。
第十八条 【表彰及警示信息披露】
律师诚信信息系统中的表彰系统、警示系统的信息,律师协会通过查询电话、协会网站、协会简报和其它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十九条 【身份信息披露】
律协在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之披露时,同时披露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 【禁止】
归集、披露和使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诉】
律师会=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诚信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鼓励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鼓励】
对于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记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会应当为其积极创造更好的执业条件,适时采取如下措施,以资鼓励:
(一)减少对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其他扶持鼓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管】
协会对纳入提示信息系统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该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列入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限制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某类法律服务的资格;
(五)其他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如实提交相关律师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有律师诚信信息报送义务的各个律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告律师诚信信息的,除应立即继续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外,还应在市律协通知后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该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说明或做出书面说明中理由不成立的,市律协应以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并根据其行为及影响后果等具体情况,将其记入警示信息中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七条
律协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律师诚信信息系统。协会工作人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侵犯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协会合法权益的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律协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隐瞒、篡改本《办法》中所指的律师诚信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
本办法经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修改】
本办法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经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解释】
本办法由律协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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