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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10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六条【提示信息系统】

(一)下列信息分别计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示信息系统:

被投诉且已立案的记录;

(二)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三)因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四)      不足构成执业处分的轻微的违规行为;

(五)      其他应当记载的对律师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警示信息系统】

下列信息分别记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警示信息系统: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多次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经律师协会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向社会公众警示的对律师诚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信息范围】

下列能反应律师诚信执业信息的,分别记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表彰信息系统:

(一)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

  (二)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表彰的;

(二)      受各级律师协会表彰的;

(四)其他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关的重要表彰。

第九条【信息范围】

本信息系统仅记录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表彰信息所涉及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息保存】

(一)记入提示或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律师协会应当保存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二)律师诚信信息记录期限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时止,记录终止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更新】

(一)律协统一负责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二)律协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进行。

第三章信息收集

第十二条【信息来源】

律协通过以下渠道收集信息:

(一)投诉或检举;

(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会议,调查材料、法律文书、公文等;

(三)司法或行政建议;

(四)律师事务所报告;

(五)律协的检查或调查;

(六)律协的会议、决定及相关文件;

(七)新闻媒介;

(八)其他。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

市律协是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的唯一收集主体。

(一)律师诚信信息以律师事务所主动报送和市律协自行收集的方式进行收集。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市律协报送该所的全部律师诚信信息;依据律师事务所报送信息的时间、内容不同,将律师事务所报送的信息分为首次报送信息、年报送信息和不定期报送信息三种;

(三)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市律协首次报送信息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该所的有关律师诚信的全部信息报送至市律协。

(四)各律师事务所首次报送律师诚信信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2、该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报表,该报表应当载明《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全部内容;

3、律师身份证;

4、律师资格证书;

5、律师执业证书;

6、律师学历证书;

7、经该律师事务所核准的执业简历及律师执业培训信息;

8、该律师的职称证书。

(五)律师事务所年报送信息为首次报送信息以后每个年度内该所新产生、变更的全部律师诚信信息,律师事务所应在通过当年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后十五日内报送至市律协。

(六)不定期报送信息为该律师事务所新产生或变更之后的律师诚信信息。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诚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至市律协。

(七)向市律协报送律师诚信信息中的表彰信息时应提供该信息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除各个律师事务所报送律师诚信信息外,市律协自行收集有关律师诚信信息。

(九)市律协在自行收集律师诚信信息的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做出相应说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市律协通知后十日内作向市律协报送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信息复核】

律师诚信信息的复核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与市律协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完成。
  
市律协秘书处、
律师维权与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应在律师诚信信息收集完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律师诚信信息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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