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20〕第4号
发布时间:2020/5/13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被处分人:朱亮、男、汉族、49岁,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010800893。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亮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经调查:在2020年1月10日22时56分许,被处分人朱亮醉酒后驾驶宁AM980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宝湖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塔渠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5mg/100ml。经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调查组认为:朱亮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对朱亮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