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20〕第3号
发布时间:2020/4/17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被处分人:马东升、男、汉族、49岁,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199710964489。
2019年11月20日,银川市律师协会收到江苏三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马东升律师的投诉材料。内容反映: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马东升律师在代理其与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私自收费行为,不尽职尽责,未谨慎保管证据与判决书等行为。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经调查:被投诉人个人账户两次收到诉讼费及代理费用89000元,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两张收据,载明收到江苏三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金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均为第二联。双方存在案件风险提示的交流,以及存在案件材料转交的事实,投诉人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投诉人存在不尽职尽责的行为。
结合上述投诉材料反映内容、被调查人申辩以及相关各方提交的材料,调查组认为:
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被投诉人马东升律师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并不予向当事人开具正式财务凭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给予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马东升律师处以警告的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