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9〕第7号
发布时间:2019/7/10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9〕第7号
被处分人:丁涛,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涛在辩护代理犯罪嫌疑人纳金宝职务侵占罪一案过程中在会见丁涛时违反法律、监所规定传递物品、文件一案。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经调查:2018年9月中旬,委托人马春玲提出让丁涛律师将犯罪嫌疑人纳金宝名下的龙马中央商务广场房屋用顶账方式过户给陈国海的公证文书带进看守所,让纳金宝在公证文书上签字。丁涛律师在接到以上要求后,于2018年9月21日,接受委托人马春玲的委托与其一起去固原市看守所,将有关犯罪嫌疑人纳金宝名下的房屋买卖和转让的相关公证委托材料带入会见场所并让犯罪嫌疑人纳金宝在公证材料上签字后带出,转交给委托人马春玲。
调查组认为:丁涛律师在辩护代理犯罪嫌疑人纳金宝职务侵占罪一案过程中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文件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本会的立场观点,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对丁涛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