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9〕第9号
发布时间:2019/7/10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9〕第9号
被处分人:张鹏,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在辩护代理犯罪嫌疑人闫波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过程中在会见闫波时违反法律、监所规定传递物品、文件一案。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经调查: 张鹏在代理闫波刑事案件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底接受委托人夏蓓的委托和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工作人员乔明、陈果一起去银川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告知公证人员无法进入会见场所,只有律师才能进入的情况下,将有关犯罪嫌疑人闫波名下的房屋买卖和转让的相关公证委托材料带入会见场所并让犯罪嫌疑人闫波在公证材料上签字后带出,转交给公证处人员。
调查组认为:张鹏律师在辩护代理犯罪嫌疑人闫波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过程中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传递物品、文件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本会的立场观点,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对张鹏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十一个月的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