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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曙雁
发布时间:2017/12/6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基本资料

姓名:

胡曙雁

性别:

胡曙雁.jpg

民族:

汉族

学历:

大学本科

职务:

专职律师

职称:

四级

服务律所:

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

政治面貌:

群众

联系电话:

13909581701

电子邮件:

691003731@qq.com

个人概况

执业类型:

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

16401199411854008

执业年限:

24

律师执业资格:

(宁)司律证字350号

个人简介:

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

1992年11月至2004年8月在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2004年9月至今在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主要工作成果推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4年,已成为所里骨干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案件代理、擅长房地产及房地产中介民事案件工作,特别工作成绩有:

1、1992年与吴立新律师合办“马绪祥故意伤害致死申诉案”,在所里专门成立法律援助小组,为被告人马绪祥提供法律援助,开创了全国法律援助组织的先例。1996年吴立新律师北京执业后,由本律师专门负责马绪祥的申诉案件。1998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重审,1999年年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马绪祥由无期徒刑改为尤其徒刑7年的判决,马绪祥经改判一个月后出狱,同案马绪祥之子于第二年出狱。马绪祥申诉案历时7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满意,感激不尽。

2、2006年代理原告“仙鹤楼家庭财产分割案”,一审宁夏高院驳回起诉后,上诉。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直接更换合议庭成员,尤其亲自任审判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努力,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达到了原告方最终起诉的目的。原被告一家和好如初。

3、2006年代理原告O先生“与宁夏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案(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院五次审理,一审法院中止诉讼一次,驳回起诉一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次,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9163.2元,不服第二次上诉。2010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支付O某60000元;赔偿……工资损失94283.48元,两项合计154283.48元……”。

4、W某三罪名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涉嫌罪名有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经过三年多的辩护工作,罪名从三个变为一个,从自然人犯罪改为法人单位犯罪,最后判决W某有期徒刑三年。

5、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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