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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协会羽毛球俱乐部章程
发布时间:2013/8/22 9:25:55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银川市律师协会羽毛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 第二条 银川市律师协会羽毛球俱乐部是银川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的非营利的自娱性组织。俱乐部采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机制,通过举办各类丰富多彩的羽毛球活动,达到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共同发展之目的。 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是提高律师身体素质、展示律师风采,为羽毛球运动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球艺、共同提高的园地。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四条 俱乐部根据羽毛球运动的特点,实行会员制。 第五条 会员基本条件: 1、银川市律师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 2、热爱羽毛球运动且有一定技术基础,同意俱乐部章程,服从俱乐部管理。 第六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参加会员大会,对俱乐部的财务、竞赛、外联、采购等一切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取俱乐部发放的标志性纪念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严格执行俱乐部的章程和决议;维护俱乐部的声誉;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活动制度 第七条 俱乐部不定期组织以下活动: 1、与兄弟羽毛球团体进行友谊比赛及参加各项羽毛球业余比赛; 2、聘请教练,传授羽毛球技艺。 第四章 入会、退会制度 第八条 自愿申请入会的,应向俱乐部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退会应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其已付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作为退会处理: 1、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按照法律程序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宜继续留在俱乐部的; 2、会员有严重违反俱乐部章程行为的; 3、会员拖欠会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4、会员未事先说明情况三个月未参加活动的; 第五章 费用制度 第十一条 俱乐部经费从以下途径取得: 1、会员交纳会费; 2、银川市律师协会拨付支持资金; 3、争取律师事务所和社会赞助。 第十二条 会员有义务于每一年度开始交纳该年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俱乐部活动经费委派专人管理,费用支出透明合理。俱乐部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银川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财务收支及节余状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会员对俱乐部经费收支及节余有异议的,可向俱乐部主任提出帐目审查,帐目审查期限为公布发出后二个星期内。 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组织羽毛球活动,支付场地租用费、购球费等; 2、聘请教练; 3、组织参加比赛; 4、购置服装。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俱乐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银川市律师协会任命,对银川市律师协会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俱乐部的一切活动,管理财务; 2、与会员保持沟通,及时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俱乐部其他重大事项; 5、及时向银川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俱乐部开展活动的情况,并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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