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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收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8/22 9:25:51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依 据]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信息收集]第二条 银川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是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的唯一收集主体。第三条 律师诚信信息以律师事务所主动报送和市律协自行收集的方式进行收集。第四条 各个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市律协报送该所的全部律师诚信信息。依据律师事务所报送信息的时间、内容不同,将律师事务所报送信息分为首次报送信息、年报送信息和不定期报送信息三种。(一)、首次报送信息为自本届市律协成立后,各个已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诚信的全部信息。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市律协首次报送信息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该所的有关律师诚信的全部信息报送至市律协。新成立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按前款执行。各个律师事务所首次报送律师诚信信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1、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2、该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报表,该报表应当载明《银川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全部内容;3、律师身份证;4、律师资格证书;5、律师执业证书;6、律师学历证书;7、经该律师事务所核准的执业简历及律师执业培训信息;8、该律师的职称证书。(二)、律师事务所年报送信息为首次报送信息以后每个年度内该所新产生、变更的全部律师诚信信息,律师事务所应在通过当年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后十五日内报送至市律协。(三)、不定期报送信息为该律师事务所新产生或变更之后的律师诚信信息。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诚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至市律协。(四)、向市律协报送律师诚信信息中的表彰信息时应提供该信息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第五条 除各个律师事务所报送律师诚信信息外,市律协自行收集有关律师诚信信息。市律协可通过以下渠道自行收集律师诚信信息:(一)、受理投诉或检举;(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会议,调查材料、法律文书、公文等;(三)、各级律协的立案调查、专项或定期检查;(四)、各级律协的会议、决定及相关文件;(五)、新闻媒介;(六)、其他。市律协在自行收集律师诚信信息的过程中,发现有需律师事务所作出相应说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市律协通知后十日内作向市律协报送相关说明材料。[信息复核]第六条 律师诚信信息的复核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与市律协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完成。市律协秘书处、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应在律师诚信信息收集完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律师诚信信息的复核工作。[信息登录]第七条 收集、复核后的律师诚信信息的登录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完成,市律协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律师诚信信息的登录工作应在复核完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和查询]第八条 律师诚信信息中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和表彰信息向社会予以全面披露,查询人可通过市律协规定的查询办法查询。第九条 律师诚信信息中的提示信息不向社会披露,其查询主体仅限于各级市律协、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可向市律协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询申请,市律协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该律师事务所提供。各级律协及相关部门要求查询的,市律协应及时协助查询。[责 任]第十条 负有律师诚信信息报送义务的各个律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告律师诚信信息的,除应立即继续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外,还应在市律协通知后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该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说明或做出书面说明中理由不成立的,市律协应以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并根据其行为及影响后果等具体情况,将其记入警示信息中向社会披露。第十一条 市律协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隐瞒、篡改本《办法》中所指的律师诚信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收集、使用的律师诚信信息中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应为本届市律师协会成立后产生的信息,起算时间为二00三年七月六日。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银川市律师协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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