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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处 分 决 定 书
发布时间:2013/8/22 1:23:12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被处分人:史继明,男,汉族,61岁,系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 我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就史继明律师涉嫌违纪违规一案立案,并委托银川市律师协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听证。经查,史继明具有以下违纪违规事实: 2010年12月,史继明在代理一起民事二审案件中,向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彦生行贿现金1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8个月。史继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上述事实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史继明本人对上述事实认可。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会决定对史继明律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宁夏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史继明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复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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