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马力律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8/22 1:23:16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各律师事务所:
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彦生受贿一案判决书中,银川市律师协会会员马力被判决书认定为具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1条第二十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物质的利益的”行为。为此,银川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于2012年3月14日下午召开了听证会,对马力有关情况进行了听证,听取了马力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并且询问、核实和印证了相关细节。听证会结束后,纪律奖惩委员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银刑初字第95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结合听证的相关情况,认为马力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1条第二十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马力“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经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2012年6月13日研究,批准该处分决定,现予以下发。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银律协纪字(2012)第 004号
被处分人:马力、男、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银川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就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力涉嫌违规事实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听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银刑初字第95号】认定的事实部分即:“2010年上半年,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力为其代理的银川市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宁夏广禾牧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送给被告人马彦生人民币5万元”。结合听证的相关情况,认为马力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1条第二十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马力“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马力律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