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用户您好:欢迎访问银川市律师协会网站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律师事务所:
查询关键字:
律 师 姓名: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最新动态 >> 正文
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22 0:57:52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对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考核,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宁司通[2011]35号)附件2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分。于3月1日前将考核评分表及初审意见上报我局。 二、市属直管律师所直接向市局报送考核材料。 三、各律师事务所均于3月1日前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市局。未按时上报的,后果自负。 四、年检考核工作期间一律不办理执业律师个人转所调动手续。 五、因律师考录为公务员或其他原因不参加年检的,一律将执业证收回,交市律协。 联系人:杨玲    电话:6888796     银川市司法局 2013年1月17日     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暨律师 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监督管理,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部颁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2年度全区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我区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及其所属取得律师执业证(工作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设立未满6个月的各类机构应当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自获准执业至考核之日不满3个月的、上一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参加此次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月5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宁司通[2011]35号)附件2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 3.参加律师行业法律服务进信访、进宁东、进村居、法律服务大移民工作等专项活动的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及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主体  (一)各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各市律师协(分)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二)自治区司法厅指导、监督各市、县(区)司法局和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及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报司法部备案。 五、考核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六、考核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自评、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2月15日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完成自评考核,并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初审材料;市属直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县级司法局应当在2013年3月1日前,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各市司法局于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直管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各县级司法局初审上报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材料和初审意见以及同级律师协(分)会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结果的审查,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4.公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查;相关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5.考核结果报备。考核结果确定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公告后,各市司法局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落款为2013年5月。 6.公告。自治区司法厅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确认并报司法部后,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公告。 (二)社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时间按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 1.两公律师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由司法厅律公处参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2.各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负责。 (四)应报送材料 1、各市司法局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1)关于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书面总结; (2)本辖区拟公告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信息(附件5) (3)本辖区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6),按照合格、不合格、暂缓考核分类上报单; (4)本辖区2012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 件7),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暂缓考核分类上报; (5)本辖区2012年度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名单(附件8)及其执业证书。 2、两公律师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4 规定各项材料。 以上材料A4纸打印,与电子版一同务于2013年4月10日前上报。 七、其他规定 1.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律师事务所须重新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司法局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通过专用章,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注“经整改合格”字样。 2.律师未参加考核的,须由各市司法局统一上报未参加考核需注销律师执业证人员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报至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对于只参加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机构或律师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或新执业”字样。 4.为保证律师管理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司法厅原则上不受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事项。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流程,明确分工,严密工作程序,依法实施考核。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市要以年度检查考核为契机,健全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及管理档案,自治区司法厅将于今年对各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档案进行检查。 (三)严肃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严格按《律师法》及部颁规章等进行,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如出现错报、漏报等情况,一律以正式文件重新报送。 律公处联系人:张洁,联系电话:0951-4110475 电子邮箱:zhangjie4105481@163.com 法援处联系人:马利,联系电话:0951-4118494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银川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k99yclx@126.com 宁ICP备05000226号
联系电话:0951-6032406 热线电话:0951-6032406 传真 :86-0951-6010148
通讯地址 :银川市中山南街29号(老市委院子里) 邮编 :750012 技术咨询QQ:12374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