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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22 0:57:36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关于“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由省级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的要求,自治区律师协会定于5月12日至20日,在银川市举办2013年度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依法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法学院校、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二)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实习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三)曾持有律师执业证书,连续三年中断执业未经考核,现申请继续执业的人员,应提供当地律师协(分)会出具的连续三年中断执业未经考核的证明。 (四)已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应提供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 (五)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依法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离、退休、辞职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辞职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本次培训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参加培训的学员,须撰写一篇2000字的题为《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的论文,于5月19日上午提交。培训结束时,根据学员听课、培训论文撰写、考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学习期间不得请假、迟到、无故旷课,累积缺勤1天的,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 (二)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前培训指导纲要》的具体要求,开设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基本规范、刑诉法司法解释、刑事辩护技巧与办案规定、民诉法修改与律师承办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公司法原理与律师实务等课程(详细内容见课程安排表)。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5月12日——5月20日,共计60学时。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155号(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对面),从银川新汽车站西门乘102路、北门汽车站乘18路,到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站下车即可。 报到时间:5月12日下午3:00至下午6:00,在自治区党校清源大厦一楼大厅报到。 四、其他事项 (一)每位参训人员报到时需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学习期间,培训、食宿费由自治区党校统一安排。 (三)学习期间,请学员自备学习用具。 (四)本年度集中培训班仅举办一期,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请务必参加。自治区律师协会将在培训结束后,经过综合考核合格后,颁发全区统一的“培训合格证”,并颁发实习证(已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待取得毕业证后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作为201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 (五)请各市律师协(分)会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好本市的参训学员准时参加培训,并于5月8日前将本市参训学员名单报至自治区律师协会,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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