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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22 1:05:25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川市律师协会文件   银律发 [2013]25号             刘建国 签发   ------------------★-------------关于印发《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已经律协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程序,维护银川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银川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维权工作宗旨:对银川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业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处理;对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协调处理。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维权机构:银川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维权与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律师具体的维权工作。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四条  职责范围:(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律师整体执业权益的重大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二)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三)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四)设立维权热线,负责维权热线的管理;(五)向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六)总结维权工作经验,对在维权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向理事会建议表彰。通过维权活动,宣传树立律师行业昂扬向上的社会形象;(七)对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发生的纠纷设立事前申报备案制,并进行调查调解。第五条  维权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一)律师协会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交办的;(二)维权工作委员会在日常维权工作中发现,并经该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律协秘书处备案的可进行制度维权的。第七条  个案维权可以由律师协会律师个人会员申请。申请人可以先使用维权热线进行申请,但本委决定立案维权后,须按通知及时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的资料。经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内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与律师执业活动无关的,维权工作委员会应当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维权工作委员会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七日内,有权向维权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维权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主任委员应当签发立案决定书,决定承办人,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案件承办单送交承办人。第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承办指令后,应当制定简要的工作方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第十三条  需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需经维权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律协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当事人认为与办案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第十五条  结案后,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秘书处归档保管。未经本委主任委员或律师协会会长或分管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维权档案不得对外使用。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案件分为律协会员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和律协会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办理与其他律协会员之间纠纷的案件。第十七条  律协会员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在提起司法程序之前需将相关情况向律协秘书处递交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由律协秘书处转维权工作委员会备案。第十八条  律协会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办理与其他律协会员之间纠纷的案件,律协会员在接受委托前,应将具体情况及材料向律协秘书处提交,由律协秘书处转维权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案件的备案和审查细则由维权工作委员会制订具体规则予以明确。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银川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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