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6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银川市司法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我市司法行政面临的紧急突发情况或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根据《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13〕66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主体
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司法局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和各公证处分别是本地本部门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负责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各信息报告主体要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员,负责突发事件的收集、整理、汇总、报告。
二、信息报告范围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三)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三、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准确,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先期处置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视情况多次进行。
四、信息报告方式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和各公证处要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司法局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内要向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事件影响级别,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向自治区司法厅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五、信息报告时限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首报信息,事发单位部门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司法局直接报告。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或非涉密突发事件信息短信发送平台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司法局报告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二)续报信息实行日报制,每天15时前向市司法局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对事件处置总体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按照续报形式及时上报。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和各公证处要严格执行信息员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和各公证处要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司法局办公室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呈送市司法局主要领导阅示,并按要求分别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凡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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