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3/18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瑞琛、女、27岁,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811074848
本机关收到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银西检一部﹝2020﹞33号),反映郭瑞琛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等违法行为。经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郭瑞琛律师接受当事人吴虎的委托,先后为其代理了吴虎与被告赵志平、张曙亮、铁保全民间借贷纠纷,吴虎与被告赖欣、贾峰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贾治忠与被告吴虎民间借贷纠纷三起案件。该三起案件,当事人吴虎未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吴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郭瑞琛律师29.5万元代理费用。2020年9月3日,郭瑞琛律师将收取的吴虎的29.5万元代理费用上缴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收费发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
1、《律师执业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证实被投诉人郭瑞琛系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材料,证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郭瑞琛律师受吴虎委托,先后担任吴虎与被告赵志平、张曙亮、铁保全民间借贷纠纷,吴虎与被告赖欣、贾峰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贾治忠与被告吴虎民间借贷纠纷三起案件中吴虎的诉讼代理人;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证实郭瑞琛律师个人账户于2019年3月26日转入人民币29.5万元;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3日为吴虎开具29.5万元面值的发票;
4、询问笔录、银川市律师协会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郭瑞琛律师存在私自收费、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郭瑞琛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司罚告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司罚听字〔2021〕第1号),郭瑞琛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郭瑞琛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存在私自收费、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郭瑞琛律师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