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用户您好:欢迎访问银川市律师协会网站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律师事务所:
查询关键字:
律 师 姓名: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最新动态 >> 正文
关于开展办理202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3/3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办理202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1年全年受理实习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三、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五、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蓝底)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须提交党组织关系已转入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十一)其他情形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证和学校教务部门、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申请人在何系从事何种法学课程教育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申请人为科研人员的,提交工作证、职称证及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2.曾持有律师执业证书,连续三年中断执业未经考核,现申请继续执业的人员,应提供当地律师协会出具的连续三年中断执业未经考核的证明。

3.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依法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离、退休、辞职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辞职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相关要求

(一)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材料以律所为单位报律师协会。

(二)各律师事务所对接收的实习人员是否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关条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须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建立实习律师档案。律师协会将适时对登记实习人员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有以虚假材料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资格的,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惩戒结果。

(三)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宁夏律师协会举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将根据实习人员登记、参加培训听课和书面考试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实习人员集中授课培训证书》,具体事宜详见届时培训通知。

(四)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施“先实习 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宁律发〔2020〕11 号),文件下发日期为2020 年 5 月 21 日,有效期限为一年,拟申请“先实习 再考证”的人员,需要律所出具证明材料。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3日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银川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k99yclx@126.com 宁ICP备05000226号
联系电话:0951-6032406 热线电话:0951-6032406 传真 :86-0951-6010148
通讯地址 :银川市中山南街29号(老市委院子里) 邮编 :750012 技术咨询QQ:12374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