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9〕第10号
发布时间:2019/10/10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9〕第10号
被处分人:范启海,男,汉族,52岁,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0710326460。
2019年8月29日,银川市司法局移交投诉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启海的举报材料。内容反映:范启海律师对外高利放贷及其与铁峰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理意见如下。
结合上述投诉材料反映内容、被调查人申辩以及相关各方提交的材料,调查组认为:
范启海律师常年以有偿放贷形式从事律师执业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且获利巨大,该情况属实。虽然范启海律师的有偿放贷行为并未触犯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鉴于范启海律师多年从事有偿放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且获利远远超出合理范围。已引起多起诉讼及举报投诉。现已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声誉。
综上,我会认为范启海律师的行为确已违反行业规范。现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第1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给予范启海律师警告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