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9〕第5号
发布时间:2019/7/15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9〕第5号
被处分人:胡曙雁,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胡曙雁律师在代理投诉人张勇诉董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宁0104民初4580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使得证人未被允许出庭作证,导致投诉人因证据不足败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案。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经调查:被投诉人担任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4580号案件中投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案件新增证人出庭事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当庭提出申请增加证人的要求。因被告董建华不同意该申请,且法庭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庭不准许胡曙雁律师当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使得证人未能出庭作证。
调查组认为:被处分人在代理投诉人诉董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存在不及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无故延误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本会的立场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对胡曙雁律师处以警告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