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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8〕第7号
发布时间:2018/12/14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银川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8〕第7

 

被处分人:海潇、男、31岁,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6401201710161931

2018年9月21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转来银上检看建(2018)4号《检察建议书》,内容反映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潇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杨某过程中,置公安部通知精神于不顾,将八盒香烟传递给在押人员夹带入监区,被查获。银川市司法局和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对银川市看守所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责成海潇律师提交书面说明,海潇律师于2018年11月1日向银川市律师协会提交了情况说明及《检讨书》。

经调查:(一)被处分人海潇于2018年9月7日在银川市在看守所会见在押时违反会见规定,夹带八盒香烟入所,传递给在押人员杨某后被查获。调查组认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恪守律师执业纪律。银川市司法局及银川市律师协会分别对律师海潇违反监所规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依法会见。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本会的立场观点,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1、给予海潇律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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