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8〕第6号
发布时间:2018/12/14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银川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8〕第6号
被处分人:李志伟、男、汉族、50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16401201010909656
2018年9月14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转来石红检驻所建【2018】15号检察建议书.内容反映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石嘴山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苏某某时,苏某某将同案在押人员顾某某的六张纸条、时某的三张涉案纸条交给李志伟。李志伟未将传递的九张纸条交给看守所进行检查,并将纸条私自带走。在大武口区法院向李志伟调取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时,将九张纸条作为证据移交给人民法院。银川市司法局和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理意见如下。
经调查:李志伟律师在监所接受苏建琴提交的证据(9张纸条)未能及时向监所报告,违反了监管场所规定。但是,鉴于李志伟律师在苏建琴提交纸条时制作会见笔录,事后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工作人员电话沟通申请提交纸条作为证据使用,大武口区法院也认定顾某某在监所内向苏某某传递的9张纸条对案件审理有一定作用。考虑到李志伟律师主观上是为了调取证据材料,不具有主观恶意,没有危害后果。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1、给予李志伟律师训诫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