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银律处字〔2018〕第5号
发布时间:2018/12/14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银川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银律处字〔2018〕第5号
被处分人:郭万岐、男、汉族、46岁,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6401200910867540。
2018年7月6日,银川市看守所向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转来《关于建议对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律师进行处理的函》该《函》内容反映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万岐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金某过程中将手机带入会见室,用手机给金某拍照,并通过手机让金某与其家人视频。银川市司法局和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本案已经调查终结,调查内容及处置意见如下。
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对银川市看守所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责成郭万岐律师提交书面说明,郭万岐律师于2018年8月5日向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检查书》2018年11月30日召开听证会,郭万岐律师本人参加了听证并现场答辩称:会见时,因与当事人私交比较好,用自己的手机给当事人拍张照片,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不存在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
经调查:(一)被处分人郭万岐于2018年1月22日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金某时,将手机带入会见室,并用手机给金某拍照,该行为被银川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调查组认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本会的立场观点,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现决定如下:
1、给予郭万岐律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处分决定生效。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