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银川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片印制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1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内容摘要: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对外宣传工作,便于律师从事各项活动中正当对外交往,同时防止个别协会组成人员因在印制名片时不适当的做法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2016年7月20日银川市五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对五届律协组成人员在印制名片时涉及担任协会职务部分做如下规范:
各律师事务所、五届理事会各理事: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对外宣传工作,便于律师从事各项活动中正当对外交往,同时防止个别协会组成人员因在印制名片时不适当的做法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2016年7月20日银川市五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对五届律协组成人员在印制名片时涉及担任协会职务部分做如下规范:
一、协会理事及以上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所用名片不得冠以协会职务;
二、执业过程中所用名片式样应庄重、简洁。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加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三、名片上不得带有明显虚假或夸大性的自我宣传性信息,不得带有与律师执业无关的内容。
四、律协组成人员外出考察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时,为便于开展工作,需冠以协会所任职务的名片时,可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处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专有名片,专有名片仅作为代表协会对外交流所用。
五、其它在印制名片时涉及协会职务的不明事项时,须向协会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施行。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