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1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各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已经律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6年8月1日
银川市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和落实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审议协会机关重要的规章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有关指导全市律师工作的业务文件;
(三)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研究和解决各工作委员会呈报的具体工作事项;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各律师事务所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需要研究的问题,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项目,二万元以下的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二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每两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会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会长办公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采取人员集中会议、网络会议和电话会议三种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律协秘书处在会前或会中发送会长、各副会长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会长、副会长参加,参会的会长、副会长最低人数为6人,与会人员四分之三以上人员表决通过的事项可以形成决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它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解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制作会议纪要或以文件形式下发。纪要或文件由秘书长审定,报会长签发,印发各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律协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文件。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