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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所马力国律师为重大毒品案件主犯成功辩护------二审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5/11/13 阅读 来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收藏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二审一案进行开庭审理,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马力国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未代理一审辩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自2012年以来组织多人从缅甸走私毒品运输到银川,指使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2641克,甲基苯丙胺4.5克,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47条,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马力国律师在二审中,就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所指控的相应事实是否成立,以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辩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本案的真正主犯,仅依靠言词、辨认、指认等间接证据定罪,并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很可能会造成判决不公,致使被告人被错杀、冤杀的结果”的辩护意见,为此辩护人通过给被告人做工作使其如实向法庭供述了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公检法三机关对该情况予以核实,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指使而雇佣、指使上述十一名同案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的可能,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马力国律师从事实、法律以及法理等多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为法院查清本案事实、适用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截至目前,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马力国律师已为在全区有重大影响多起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近年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着重加强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知识和技能,为代理重特大刑事案件奠定了优良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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