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用户您好:欢迎访问银川市律师协会网站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律师事务所:
查询关键字:
律 师 姓名: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党建 >> 正文
关于办理2015年度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30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2015年度本会统一受理实习登记备案的时间为 3月31日—4月24日(节假日除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三、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蓝底)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其他情形相关证明材料: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拟兼职执业律师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证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何系从事何种法学课程教育的证明和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申请人为科研人员的,提交工作证和职称证及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2.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实习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3.曾持有律师执业证书,连续三年中断执业未经考核,现申请继续执业的人员,应提供当地律师协(分)会出具的连续三年中断执业未经考核的证明。

4.已通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实习的,可凭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参加实习登记,但其实习期自取得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5.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依法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离、退休、辞职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辞职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材料以律所为单位报市律协秘书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2.律协秘书处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请各所在4月27日前将所有相关资料一并报律协秘书处,秘书处将统一汇总上报宁夏律师协会。

3.各律师事务所对接收的实习人员是否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关条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须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一经发现有以虚假材料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资格的,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宁夏律师协会网站公布惩戒结果。

4.实习登记工作结束后,宁夏律师协会拟于5月上旬举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本年度仅举办一次集中培训)。宁夏律师协会将根据实习人员实习登记、参加培训听课和考试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统一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培训证》,具体事宜详见届时培训通知。

5.各律师事务所报来的《2015年度实习登记人员汇总表》需盖有本所公章。

联系 人:辛  辉    李瞻华 

    话:0951-6010148(兼传真)   0951-6029140

电子邮箱:k99yclx@126.com

附件:1. 附件1:实习申请表.doc

      2. 附件2:实习协议.doc

      3. 附件3:实习登记汇总表.xls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5年3月30日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银川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k99yclx@126.com 宁ICP备05000226号
联系电话:0951-6032406 热线电话:0951-6032406 传真 :86-0951-6010148
通讯地址 :银川市中山南街29号(老市委院子里) 邮编 :750012 技术咨询QQ:12374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