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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初评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5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内容摘要:各试点律师事务所:根据《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经2013年11月21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从11月25日开始,试点工作转入第三阶段:协会领导小组对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初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记录、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各所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检查,确定律师事务所是否达到申报的星级标准。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川市律师协会文件

银律发 [2013]47             刘建国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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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进行初评审核的通知

各试点律师事务所:

     根据《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经20131121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从1125日开始,试点工作转入第三阶段:协会领导小组对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初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记录、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各所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检查,确定律师事务所是否达到申报的星级标准。

初审验收工作分四个小组分头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

  长:孔          员:徐     郭昌亮   李瞻华

验收单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第二组

 长:刘建国        员:邹俭伟   李文成   李伟峰

验收单位: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宁夏杨福荣律师事务所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

第三组

  长:周立忠        员:高凤江    

验收单位: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

第四组

 长:王东宁        员:柳向阳   王宁刚    

验收单位: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   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

初评验收工作最晚于1129日结束,具体日程由各组组长与验收对象协商确定。

验收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进行综合总结,提出全市试点工作初评总结,上报自治区律师协会。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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