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初评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5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内容摘要:各试点律师事务所:根据《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经2013年11月21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从11月25日开始,试点工作转入第三阶段:协会领导小组对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初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记录、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各所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检查,确定律师事务所是否达到申报的星级标准。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川市律师协会文件
银律发 [2013]47号 刘建国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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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进行初评审核的通知
各试点律师事务所:
根据《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经2013年11月21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从11月25日开始,试点工作转入第三阶段:协会领导小组对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初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记录、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各所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检查,确定律师事务所是否达到申报的星级标准。
初审验收工作分四个小组分头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
组 长:孔 玮 成 员:徐 宝 郭昌亮 李瞻华
验收单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第二组
组 长:刘建国 成 员:邹俭伟 李文成 李伟峰
验收单位: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宁夏杨福荣律师事务所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
第三组
组 长:周立忠 成 员:高凤江 辛 辉
验收单位: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
第四组
组 长:王东宁 成 员:柳向阳 王宁刚 马 勇
验收单位: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 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
初评验收工作最晚于11月29日结束,具体日程由各组组长与验收对象协商确定。
验收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进行综合总结,提出全市试点工作初评总结,上报自治区律师协会。
银川市律师协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