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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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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简介 】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概况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宁夏法学会于1994年设立的国办中晖律师事务所,2000年10月20日与宁夏法学会正式脱钩改制成合伙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现有高级合伙人11名,二级合伙人3名。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及行政人员共93人,专职律师58名,兼职律师6名,实习律师10名,律师助理5名,行政人员8名,其他辅助人员6名。现有办公用房面积近1500平方米,律师办公设备等硬件已实现规模化、现代化,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所业务范围涉及公司上市、金融、证券、大型基础建设及投融资、司法行政、房地产、涉外经济及刑事案件等社会领域各个方面。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ECLA)在宁夏唯一成员,该联盟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法律服务协作平台之一。截止目前,ECLA成员律所已达到51家,全面覆盖了中国两岸三地各省市区域重点城市,成员所律师人数3000余人。ECLA正在努力打造一个能够帮助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法律服务的“全球法律服务供应商”。

2015年,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内陆开放型经济实验区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上市、投融资、私募等领域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通过上述合作,提升了本所法律服务能力的深度及广度,以求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并领导组建西北首家律所联盟--朔和律师联盟,借力区域先进法律服务专业优势。

2016年9月,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了朔和律所联盟。朔和律所联盟是一个由西北各地优秀律所组成的非公司性的业务合作组织。联盟成员有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2017年,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本所参与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资产整体重组并为港股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曾参与处理北京、陕西、宁夏三省(市、区)联合诉日本银团56亿贷款担保案、中美合资宁夏宁加公司破产案、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武警总队土地转让纠纷、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及重组法律事务等数百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律事务。把握市场脉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忘社会责任,使本所在区外内享有了一定的社会声誉。

笃诚、守信、勤勉、高效;为客户负责,为自己负责,为未来负责,是宁人所始终秉持的信条。打造团队,倡导合作、勇于担当、讲求绩效是宁人所发展的宗旨!

律所获得主要荣誉

2001年,本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2001年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目标责任制考评中荣获二等奖;

2002年,本所被司法部、中国残联评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2003年,本所被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03年4月,本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2002年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目标责任制考评中荣获二等奖;

2004年8月,本所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05年3月,本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全区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5年12月,本所被银川市律协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

2007年7月,本所被银川市司法局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

2008年,本所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8年,本所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011年,本所在银川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银川市律师事务所“所徽”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二等奖;

2011年5月,本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活动中被评为先进集体;

2011年6月,本所被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评为“全区律师行业五个好党组织”;

2011年6月,本所被中共银川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12年7月,本所被中共银川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为“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

2012年10月,本所党支部获得“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

2015年10月,本所被中共银川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本所党支部获得四星级党支部

2017年7月,本所被自治区司法厅党委评为全区优秀律师党组织称号。

2017年8月,本所刘建国主任、王秉律师被聘为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2017年8月,本所刘建国主任、王秉律师被聘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

宁人所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十年律所及律师共获得50余项荣誉称号,宁人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客户及各级政府部门的一致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

律所办理的主要重大案件

1.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标的2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办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陕西、宁夏三省(市、区)联合诉日本银团56亿元贷款担保案;

3.自天元锰业集团成立至今,已成长为全国五百强及全球最大的金属锰生产基地,并与2015年启动集团整体资产重组于港股上市,本所一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此过程中有效化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并伴随企业的成长,本所在基础建设,投融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涉外及上市等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4.办理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宁夏光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5.办理了银川市商业银行1000万元贷款担保案;

    6.办理了银川市农村信用社与润特公司2800万元贷款担保案;

    7.办理了中宁县农村信用社与鑫力源公司1000万元贷款担保案;

    8.办理了中宁县农村信用社与红盛公司1000万元贷款担保案;

    9.办理了宁夏伊斯兰信托国际投资公司与中卫农业机械厂800万贷款担保案;

    10.办理了宁夏交通厅1100万元贷款担保案;

    11.办理了宁夏三新公司专利权转让纠纷案;

12.物权法颁布后全国首例2300万婚内物权权属确认纠纷案件;

13.银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诉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瀛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列案件;

14.银川市信用合作联社诉宁夏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张伟栋、张山林、唐学琴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列案件;

15.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乔玉军系列案件;

16.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刚)系列案件。

17.参与了宁夏西吉傻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法律事务的处理;

18.办理了宁夏话剧团事业单位转制业务;

19.办理了宁夏橡胶厂清产核资法律事务;

20.办理了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营销有限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的清产核资事务;

21.为银川市农村信用社清欠工作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22.为宁夏银行新华支行清欠工作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23.为宁夏天元锰业公司收购内蒙古西振投资有限公司在华业特钢有限公司股权提供法律服务;

24.就银广夏事件为银广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5.为银广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法律服务;

26.办理了中美合资宁夏宁加公司1798万元破产清算案;

27.办理了宁夏拖拉机厂破产清算案;

28.办理了宁夏变压器厂破产清算案;

29.办理了吴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30.办理了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31.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转让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32.为宁夏天元金属锰公司与包钢集团联合建立年产值30亿元金属锰生产基地提供法律服务;

33.为宁夏宝塔集团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结构调整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4.为宁夏宝塔集团与广东珠海宝塔公司、深圳宝塔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5.为宁夏宝塔集团与美国西尔公司购买整体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36.办理了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国芳百盛公司新华商城整体转让的法律事务;

37.办理了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宁夏武警总队土地转让纠纷等重大案件。

38.为中卫市政府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法律服务。

39.办理了宁夏天元锰业集团与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律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我所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热心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百余件,义务接待咨询300余人次。我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等活动,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常年为银川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以及在押服刑人员的家属提供义务咨询、援助。

2017年7月8日,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牵头,宁人所全体成员参加,成立“宁人公益”慈善机构,并进行了募捐,据统计募集善款近12000元。并向南梁小学的师生捐赠了价值6000余元的学习用具、爱心书包及体育用品。

 

 

 

【 执业许可证号 】                                  【许可日期】
 
26401200010616880                                          2000-12-04

 

【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银川市贺兰山路与虹桥南街交汇处天源财汇中心C座26层

邮政编码:750001

负责人:刘建国

联 系 人:闻俊梅

联系电话:   0951-5065711

传    真:0951-5065708

电子邮件:nxls_office@163.com

律所网址:www.nx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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