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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8/22 10:39:21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运用监督考评的管理方法,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补助及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各市县(区)应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并结合现行财政体制要求,科学、均衡安排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财力与事权匹配方式的合理性和匹配程度。  (二)公开透明原则。各市县(区)应将自治区财政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分配、使用和效果、管理和监督等情况纳入地方财政政务公开范围。各市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等情况。  (三)专款专用原则。自治区财政对各市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财政负责对全区各市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市本级财政负责辖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考评原则。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各市县(区)财力的均衡程度、保障县乡政权和机构公用经费的目标要求,以及各市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考评,以促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  第四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自治区财政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监督考评。市本级对辖区实施监督考评。 第二章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负责测算、分配和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级财政应结合本地实际,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向所辖困难区进行转移支付补助。  第六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使用范围:  (一)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时足额发放。  (二)用于保障机关单位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三)用于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  (四)用于支持当地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第七条 对于关系民生的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应当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年初财力确实无法安排的,要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防止形成新的欠账。  第八条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级财政应当逐年增加对所辖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逐步缩小市级与所辖区的财力差异。 第三章 市县(区)级机构运转公用经费要求  第九条 各市县(区)在确保工资发放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其机构公用经费标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运转水平。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取暖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应按自治区财政出台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公检法等机构公用和业务费标准足额安排。其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相应建立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增长机制。 第四章 监督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考评分定性和定量指标。考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时向同级人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成效等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三)当年财政收支是否实现平衡。  (四)当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当年是否达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缴费标准。  (五)当年该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均公用经费、公检法公用经费及业务费是否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  (六)对于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各市县(区)财政是否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或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是否全部完成乡镇债务化解任务,且无新举债务;市县(区)政府举债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是否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直接债务比上年减少,担保债务得到遏制,并已取得成效(以审计部门或财政监督机构审核的结果和年度县乡债务报表为依据)。  (八)各市级财政是否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向所辖困难区进行财力性转移支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负责全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同时负责研究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市级财政负责辖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工作程序分为考评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考评报告、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考评报告、公布监督考核结果五个步骤。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上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评,将自评情况报送财政厅。市辖区同时将自评情况报所在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从考核指标和书面总结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为,同时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最后公开考评结果。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不得发生对个人工资福利性支出欠账问题,如发生新欠,按照实际发生额相应扣减下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凡发现各市县(区)擅自挪用具有专门用途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超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购置车辆等其他消费品)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将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评价结果向全区通报,以加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九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监督考评较好的市县(区),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将与市县预算审查工作结合实施综合监督考评。考评标准及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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