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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纠纷多 明晰权责免烦恼
发布时间:2013/8/22 10:15:40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驾车如驾虎,酒驾撞车、连环追尾等各类交通事故的惨剧时有发生。为防范因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已成为有车一族的必备之选,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又时常忽视自身权责,导致由此引发的车损理赔纠纷呈明显增长的态势。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截至今年5月下旬,该院已受理涉机动车保险案件7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84.62%。   发生事故未报警   掉头回家惹麻烦   2010年2月,夏先生将其名下的小客车向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夏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路基转盘相撞,致车辆损坏。据夏先生称,事故发生后,当时觉得交通事故并未撞伤他人,因此认为事情不大,未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驶离了事故现场,回家睡觉。直到第二天,夏先生才向交警报案。   之后,夏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拒绝定损和理赔。夏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投保车辆维修费27420元以及拒赔期间的交通费用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夏先生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驾车擅自驶离事故现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性质及原因,故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拒绝赔付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据此,夏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说,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以及车辆损坏程度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些都需要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积极配合他们进行事故调查。一旦投保人向本案夏先生那样,图一时省事,怠于履行自身义务,驾车驶离,导致事故责任或车辆损失无法查清时,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肇事车辆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因其行为还有可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目测定损无依据   起诉追偿获支持   2009年4月30日,宋女士将其所有的别克汽车在北京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12月20日20时许,宋女士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开发区宰相庄时,投保车辆发生托底事故,导致车辆变速箱损坏。随后,宋女士为此次事故花费了修车费13923元。宋女士认为该笔费用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但经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故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汽车修理费。   保险公司辩称,拒赔的原因是痕迹与车辆损失不符,发生托底的石块高度没有达到车辆底盘变速箱的高度。经法官询问,保险公司称并未在现场对石块的高度进行过测量,是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经验作出前述判断,并明确表示对于车辆损失与现场痕迹不符的情况,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有义务证明其主张事实,现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车辆痕迹与损失不符的相关证据,仅凭事故现场照片及经验进行判断,无法证明其主张事项,且事故现场已不具备实地鉴定的条件,据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宋女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13923元。   法官提示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只有提供客观、科学且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前提下,其主张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在保险定损理赔阶段,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因定损产生分歧较大,双方应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予以保管(例如事故现场照片、询问记录、勘查材料等),必要时还可协商聘请双方信任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维修项目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退保申请有讲究   证据缺失难有理   2010年7月,北京某商贸公司为公司名下的小客车购买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此后,该商贸公司因业务经营问题,决定不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据商贸公司称,公司员工于2010年9月26日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退保,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商贸公司的退保申请,故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6855.73元。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退保要求,但是诉求的保费金额不对。此外,退保时间应当计算至调解结案或终审判决生效之时,因为在此之前,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中,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声明书、批单申请书,用以证明其申请退保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但该三份证据均系商贸公司单方制作,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或确认,且保险公司亦不予认可。此外,商贸公司表示于退保当日曾拨打保险公司业务电话进行过投诉,该电话有录音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商贸公司无法证明其已于2010年9月26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故法院将保险公司签收诉讼材料日期确定为商贸公司退保申请日期,扣除申请日之前的承保期间保费后,判令保险公司将剩余保费退还商贸公司。   法官提示说,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投保人欲解除合同,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已经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承担起了保障保险财产风险损失的责任。在保险合同未予解除之前,保险人将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故保险人有权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保费,同时有义务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因此,在剩余保费的返还问题上,申请退保日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如遇到保险公司拒绝退保情形,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应书面拒绝退保材料,并将要求工作人员签收退保申请,并记录下负责接待的客服人员工号,以备后续查实、核对之用,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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