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律师专业人才储备办法
发布时间:2013/8/22 9:25:59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银川市律师高层次人才的现状,建立人才信息库,加快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发展,建立和健全律师专业服务体系,提高银川市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评定银川市律师中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银川市律师协会负责按本办法组织对全市律师专业人才的选拔评定工作。
银川市律师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法,向银川市律师协会申报律师专业人才认定。
第四条 律师专业人才是品德高尚、专业素质高,在法律服务的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专长,能代表银川市律师在某一专业领域服务和发展水平的律师。
第五条 律师专业人才由个人申报并由律师事务所推荐,经评审机构评议公示后决定。
评选律师专业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职律师从业五年以上,具有三级律师以上职称;兼职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
2、热爱律师事业,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成绩显著。办理过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专业特色的案件。
3、积极从事律师业务研究,在申报专业领域取得较大成果,或为推动律师行业开拓和发展新的业务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律师个人申报时,只能申报本办法规定的1—2个专业领域,申报材料包括:
1、在所申报专业领域从业经历、成就的个人材料2000字以上;
2、已办理的能代表申报专业业务水平的五个案件的简要介绍和已归档案卷;
3、已发表或出版申报专业业务领域的二篇以上论文或一部以上专著;
4、能反映申报专业领域专长的其它资质证明或证书。
第七条 律师专业人才按以下专业领域类别申报评选:
行政法类、金融类、房地产类、公司证券类、劳动法类、刑事辩护类、婚姻家庭类、侵权损害赔偿(医疗、交通、伤害等)、涉外业务类、知识产权类、环境保护类等。
除本办法外,可以构成独立申报领域的专业由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成立银川市律师专业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代表、社会法律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律师协会聘任后向全体律师公示,公示期间十五天。公示期内,律师有权对委员的品质、评判能力等提出异议,由律师协会审查决定异议是否成立。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其聘任担任委员期间,评审自己申报专业时,该委员回避。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第九条 律师专业人才按以下程序评选:
1、个人申报和推荐
申报专业人才的律师应填写《银川市律师专业人才申报登记表》,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报送。
2、资格初步审查
在律师个人申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基础上,由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查。
3、业内证询意见
将个人申报资格符合条件的律师名单在银川市律师网上公布,通过各律师事务所在业内证询意见,各所在公布后十日内将对公布律师的意见书面或通过网上报送市律师协会。
4、评议
评定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条件及在业内证询意见情况,审核并确定候选名单,在银川市律师网上公示,内容包括律师基本情况,专业业绩情况等。
5、确定
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律师专业人才名单。
第十条 律师专业人才每二年评审一次。已经被评为律师专业人才的律师,不再申报参加此后的评审。
第十一条 已被评定为专业人才的律师,因出现以下情形时,将取消对其专业人才的认定:
1、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被处罚的;
2、连续二年不从事律师执业的;
3、在被评定专业领域内执业水平、业绩明显下降的;
4、以律师专业人才名义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评定的专业人才由律师协会做为社会各界寻求律师专业服务的推荐人选。
除律师协会统一对外宣传外,被认定专业人才的律师不得在名片、媒体等宣传自身的资料上,以专业人才名义扩大自身影响,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