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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协会三届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8/22 9:25:41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请假。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可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作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十名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前十天向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参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一致意见方可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九条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理事表决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及其他方式通过。在理事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审议的事项,可以采取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理事会的表决应由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常务理事会可决定采用全体理事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律协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对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常务理事会应安排专人就理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表决以参与表决的理事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参与表决的理事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书面或网上公布。    第十三务  本议事规则由本届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四务  本议事规则由银川市律师协会三届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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