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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协会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8/22 9:25:40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在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提高工作效率,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全国律协、司法厅、司法局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决定和指示的相应措施;      (二)拟定律师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市律协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      (三)拟定律协年度工作重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四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它与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工作由会长全面负责,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如会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的,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者表决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律协党委有关人员可应邀出席常务理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向秘书处书面请假,连续两次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应向秘书处写出书面材料说明缺席的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应向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辞呈或经理事会决议辞去其常务理事。     第六条  与常务理事会审议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解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议重新审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审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与会人员、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草拟与会务工作。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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