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律师协会三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8/22 9:25:36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研究和拟定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组成及成员,应由律师协会以文件下发。
第四条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和调处本专业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二)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三)提出对外交流计划和方案;
(四)参加或主持拟定重大课题,执行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定同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六)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开展其它有关活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采取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 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及律师管理工作,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或不完成任务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律协会长或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三)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人选;
(四)执行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定;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部署和检查各委员工作;
(五)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可由律师协会秘书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精神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安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述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应事先与律师协会秘书处商议实施方案,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律协的各业务委员会,由银川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