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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8/22 9:25:29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银川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银川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银川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银川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宗旨:对银川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业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处理,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四条   本委员会职责范围:(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律师整体执业权益的重大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银川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五)对团体会员的用工情况等进行监督;(六)设立维权热线,负责维权热线的管理;(七)向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八)总结维权工作经验,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通过维权活动,宣传树立律师行业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银川市律协会长办公会任命。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在银川市执业三年以上,且精通律师业务、公正廉洁、热心律师维权工作,执业期内无有效投诉,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个人担任。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提名或由本人申请,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取得委员资格。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维权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四)不得利用维权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和通报工作清况;(三)代表维权委员会参加有关律师维权的社会活动;(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和委员的撤换、增补;(五)向市律协理事会汇报工作;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不能主持工作时代行主任职务。第十一条  委员要求退出本委员会的,需书面向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未批准前,不得停止履行委员职务。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权委员会主任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责令其退出:(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维权委员会全委会的;(二)两次以上不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的。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责令退出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第十四条  经责令退出后,仍不主动退出的,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应当作出取消该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本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一节       会议和表决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维权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准备、分发材料和通知。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一)本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本委工作规则和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 制度性维权事项的立案;(四)对不服不予立案的个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议;(五)重大维权行动;(六)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全委会决议的作出,实行不记名表决方式表决,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可以只通知相关委员参加。临时会议只讨论和决定临时、紧急的事务性的事项,以口头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第十九条  本委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专门负责。第二节    案件办理第二十条  维权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维权委员会应当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一、律师协会会员提出建议案,并经维权委员会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的;二、律师协会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交办的;三、维权委员会日常维权工作中发现,并经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进行制度维权的。第二十二条  个案维权必须由律师协会律师个人申请。申请人可以先使用维权热线进行申请,但本委决定立案维权后,须按通知及时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的资料。经通知而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与律师执业无关的,本委应当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本委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七日内,有权向本委申请复议。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本委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全委会或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主任委员应当签发立案决定书,决定承办人,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案件承办单送交承办人。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接到承办指令后,应当制定简要的工作方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需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需经全委会集体讨论后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市律协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当事人认为与办案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第三十条  结案后,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维权委员会归档保管。未经本委主任委员或律师协会会领导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维权档案不得对外利用。第三节 特殊类型案件的申报和审查第三十一条  特殊类型案件分为律协会员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和律协会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办理与其他律协会员之间纠纷的案件。第三十二条  律协会员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在提起司法程序之前需将相关情况向律协秘书处递交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由律协秘书处转本委备案。第三十三条  律协会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办理与其他律协会员之间纠纷的案件,律协会员在接受委托前,应将具体情况及材料向律协秘书处提交,由律协秘书处转本委审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第三十四条  特殊类型案件的备案和审查细则由本委制订具体规则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银川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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