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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做工无合同请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3/8/22 9:20:39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潘某,女,在宁夏某供电局(以下简称某供电局)连续工作18年,但单位一直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办理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4月潘某向宁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供电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1990年7月,潘某被某供电局录用安排了工作。先后从事过农电所值班员、标记校验员、农网改造资料员、安全器具仓库管理员、图书室管理员和活动室管理员等工作。潘某所从事的上述工作都是由某供电局安排、考核和管理,并由某供电局给潘某发工资。但某供电局却一直没有和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故潘某于2008年4月9日在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帮助下,向宁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供电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    某供电局答辩称:潘某自1990年7月至2000年5月在该局从事临时性工作;2000年6月某供电局上划宁夏电力公司直管前规范临时用工,某供电局下文辞退包括潘某在内的部分临时工,但又因需要临时工,某供电局又安排潘某从事绿化等临时性工作;2005年3月某市供电局与宁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把所属各单位物业管理业务整体委托某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全部雇佣了某市供电局所属各单位物业从业人员并发放工资至今。所以2005年1月以后,潘某与某供电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潘某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时效期间。    宁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物业管理公司是2003年10月经批准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股东是宁夏某电能集团公司。物业公司与某供电局既无隶属关系,也无投资关系,所以没有义务为潘某补办社会保险、督促某供电局为潘某补办劳动合同手续。    潘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以下事实:潘某自1990年7月到某供电局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就已建立;2000年6月某供电局上划宁夏区电力公司直管,虽发文要清退所谓的临时用工,但潘某仍在某供电局上班;2005年3月宁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电力公司某市供电局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某市供电局将其所属各单位的物业整体委托某物业公司管理,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至12月31日止。协议只对物业管理的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作了约定,并没有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归属做出说明或者约定,潘某的工作仍由某供电局安排、管理、考核,并给潘某发放每月的工资;宁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宁夏某市供电公司都不能证明潘某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工资由其发放;某供电局也不能证明其与潘某已解除劳动关系。某供电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性、合法性不提异议,但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宁夏某物业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性、合法性不提异议。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宁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当庭质证采信了申请人潘某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裁决:一、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某供电局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潘某从2008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某供电局为潘某补缴1990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数额及滞纳金,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后由双方按规定分别承担;2008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缴纳。同时某供电局为潘某办理医疗、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三、驳回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没有提起诉讼。申请人潘某对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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