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执业律师宣誓仪式实施方案 银律发[2012] 23号
发布时间:2013/8/22 1:28:35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执业律师宣誓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为了增强律师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培育律师执业精神,决定举行2012年全市执业律师宣誓仪式。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时间
2012年11月3日下午2:30—3:00
二、地点
银川市第六中学礼堂(金凤区黄河路与福州街交叉处)
三、参加人员
1、市司法局领导,律管科人员;
2、市律师协会党组全体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协会督导人员;
4、本市全体执业律师。
四、有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好首次执业律师宣誓活动,凡是已经注册的执业律师,必须全部参加宣誓活动,全体宣誓人员着正装。
2、 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会的律师,应向市律协秘书处请假并经同意,对无故不参加宣誓的律师要通报批评。
3、 执业律师宣誓后要在宣誓词上签名,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律师诚信执业档案,一份本人留执,便于组织和律师本人自我监督。
本次活动计算律师教育培训学时,并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五、宣誓要求:
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主持人:先景义(银川市司法局副局长)
3、领誓人:卢志斌(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
4、监誓人:周立忠(银川市司法局律管科科长)
辛 辉(银川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5、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6、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六、宣誓程序: 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3、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