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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处理投诉及保障律师权益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3/8/22 1:26:08 阅读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为了增强律师行业的公信力,维护法律服务对象及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的实际情况以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部分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状况,特制定以下处理投诉及保障律师权益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2、《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等行业规范。 二、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批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及时、便利、迅速处理的原则;     4、维护律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回避及保密的原则;     6、监督及协调的原则。 三、处分与处罚权限     1、本市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2、自治区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     取消会员资格。     3、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处理的程序     1、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案件材料后30日内调查投诉情况,并制作拟处分决定书。情况复杂的,经律师协会会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2、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案件期间,若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一方就案件所涉及的事项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则中止查处,待有关机关做出结论后恢复处理程序。 3、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不同,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二)确认会员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认为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为的,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通知被投诉会员本人到会听证或陈述、申辩。被投诉会员不到会的视为放弃;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     5、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拟处分决定书经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报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7、处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五、处分的具体情形     1、个人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2、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自治区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3、团体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4、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自治区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5、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6、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保障律师权益案件的受理     1、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执业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自行解决而向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权益保护的,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直接予以受理。     2、市律师协会批转要求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处理的。     3、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经调研后决定自行调查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七、保障律师权益的情形     1、在办理刑事案件涉及会见、阅卷、取证、辩护、代理等诉讼活动律师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     2、在代理民事、仲裁、行政案件及非诉讼事务涉及调查、取证工作,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不能依法得到保障的。     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遭受他人控告、诬陷或投诉,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办理的。     5、律师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     八、保障律师权益案件的工作程序     1、维权案件分为紧急重要案件和一般维权案件,具体划分由委员会主任视案情作出决定。     2、维权案件一经受理的当日即由行业规范与保障委员会主任指定二名委员进行办理,紧急重要的案件须由二人以上予以办理。     3、紧急重要案件的调查拟处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具体期限由委员会主任视案情决定。     4、一般维权案件的调查期限为14个工作日,委员会作出的拟处理意见的期限为14个工作日,处理个案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维权案件主办人对维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法律,甄别事实,分别情形,独立、客观、审慎做出判断,提出维权方案,向委员会主任进行报告。     九、保障律师权益案件的处理方式     1、一般维权案件经办案人调查或协调,能够保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使受理的维权请求事项及时得到解决的,则由办案人向委员会主任汇报予以纪录结案。若办案人无法及时协调解决的,则要按期限作出《审查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主任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2、紧急重要的维权案件在期限内由主办人随时向委员会主任报告调查或协调的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审查报告》,由委员会主任征求委员意见后将拟处理决定报市律师协会予以决定。     十、本工作程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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