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柳刚律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8/22 1:23:21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刚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违规为犯罪嫌疑人转交香烟和纸条一案,经银川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之后,于2012年4月14日召开了听证会,依据案件事实做出了给予柳刚“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经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2012年4月19日研究,批准该处分决定,现予以下发。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向全体律师传达,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银律协纪字(2012)第 001号
投诉人: 银川市看守所
被投诉人:柳刚、男、42岁,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银川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就柳刚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转交香烟、纸条违规事实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经查,柳刚律师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2年4月6日,柳刚在会见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贺敬通过程中,私自为其传递纸条、白沙牌香烟4盒,被看守所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上述事实,有看守所移交的白沙牌香烟4盒和纸条及我会对柳刚律师所做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柳刚本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我会决定对柳刚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柳刚律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