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八永旺律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8/22 1:23:17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八永旺于2012年5月23日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时,违规将手机交犯罪嫌疑人使用一案,经银川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之后,于2012年5月31日召开了听证会,依据案件事实做出了给予八永旺“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经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2012年 6月 4 日研究,批准该处分决定,现予以下发。
八永旺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是在市律协对另外两位律师刚做出处分决定不久,再次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未将银律发4号、5号、6号文件传达给八永旺律师,对此案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现对该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该所做出书面检查,报银川市司法局、市律协。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向每一位律师传达近期银律发4号、5号、6号1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本所律师管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今后如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将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任予以更加严厉的处罚,直至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取消会员资格。
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银律协纪字(2012)第 003号
投诉人: 银川市看守所
被投诉人:八永旺、男、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银川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就八永旺违规将手机交犯罪嫌疑人使用违规事实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听证。经查,八永旺律师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2年5月23日,八永旺在会见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慕杰过程中,私自将手机交犯罪嫌疑人使用,被看守所民警发现,上述事实,有看守所的投诉材料及我会对八永旺律师所做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八永旺本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我会决定对八永旺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八永旺律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