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川市首届律师球类运动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22 0:59:25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各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律师协会拟举办银川市首届律师球类比赛,为此在2012年6月6日下发了银律发[2012 ]14号《关于举办银川市首届律师球类及垂钓运动会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得到了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报名截止时共有500多人次的律师报名参加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足球等球类比赛。前期筹备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就球类比赛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球类比赛内容及时间安排
1、7月19日—27日,排球比赛:男女混合排球(男子4人、女子2人),参赛队:12支。比赛地点:银川市十二中体育馆(附属医院西门对面)。比赛规则、比赛秩序安排以组委会排球竞赛组发放的通知为准。
2、7月28、29日,羽毛球比赛: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双、团体,参加人员:98人。比赛地点、比赛规则、比赛秩序安排以组委会羽毛球竞赛组发放的通知为准。
3、7月30日—8月10日,男子篮球比赛,参赛队:13支。比赛地点、比赛规则、比赛秩序安排以组委会篮球竞赛组发放的通知为准。
4、8月4日、5日,乒乓球: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团体,比赛地点:自治区体育馆乒乓球馆,参加人员:85人。比赛规则、比赛秩序安排以组委会乒乓球竞赛组发放的通知为准。
5、8月13日—8月26日,男子足球(七人制)比赛,参赛队:10支。比赛地点、比赛规则、比赛秩序安排以组委会足球竞赛组发放的通知为准。
二、组织机构
(一)球类运动会组委会:
主任:卢志斌
副主任:柳向阳 辛 辉
委员:王京山、王树忠、苏建东、刘宏杰、武文伽、徐瑜励、牛维同、施亚荣。
(二)组委会下设综合协调组、羽毛球竞赛组、乒乓球竞赛组、排球竞赛组、篮球竞赛组、足球竞赛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
1、综合协调组:柳向阳、辛辉。综合协调组负责制订本次竞赛的活动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实施比赛赛程,对各类特殊情况进行仲裁,监督实施评选奖项,组织、检查、督促、催办本次活动的各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向组委会汇报工作进程,拟定本次比赛有关文件、通知、组织有关会议,组织、实施与比赛有关其他工作。
2、羽毛球竞赛组组长王京山,组员由组长从各律师事务所报名参赛队员中抽调。
3、乒乓球竞赛组组长王树忠,组员由组长从各律师事务所报名参赛队员中抽调。
4、排球竞赛组组长刘宏杰,组员由组长从各律师事务所报名参赛队员中抽调。
5、篮球竞赛组组长武文伽,组员由组长从各律师事务所报名参赛队员中抽调。
6、足球竞赛组组长苏建东,组员从各律师事务所报名参赛队员中抽调。
以上各竞赛组组长组织所负责的各球类比赛的比赛场地、器材,组织各项赛事,制定比赛规则、编制秩序册,召开领队、教练会议,召开裁判会议,组织学习竞赛规则,组织指导现场比赛,整理比赛成绩资料等。
7、宣传组组长:徐瑜励,组员:牛维同、施亚荣。宣传组负责组织比赛的录像、照相,制订各项宣传措施,收集、编制、组稿撰写现场报道,组织在各媒体的宣传报道。
8、后勤保障组组长:辛辉,组员从各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律师助理中抽调。后勤保障组负责购买与比赛有关的必需品、日常的财务开支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实施赛场保安工作、负责联系制作奖状、奖牌等。
三、有关要求
1、人员:本次参加比赛人员仅限于各所注册执业专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不包括在各所的实习生,不得聘请外援。一经发现存在外聘不具备资格人员代表所属律师事务所参加比赛,停止该律师事务所在本次球类比赛的所有比赛资格、取消其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奖项。
2、服装和装备:各律师事务所自备统一比赛服装,比赛用球由律师协会统一配备,羽毛球拍、乒乓球拍由各参赛队(员)自备。
3、安全:各律师事务所在本次比赛前须组织各参赛队员进行比赛的安全教育,讲授各类运动中的安全常识,比赛时应先组织队员进行热身,比赛中告诫队员不要做不合理的动作,不要犯规,避免在比赛中发生损伤或造成他人损伤。
4、纪律: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组委会及各竞赛组确定的比赛时间、地点,组织各所队员准时参加比赛,不得迟到,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取消该场次的比赛资格。同时,本次比赛为租用有关单位场地,各律师事务所应通知所有参加比赛队员、拉拉队员遵守场地租用单位的管理要求,不得损坏租用场地财物,否则,由各所承担相关责任。
银川市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