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律师,法学学士,二级律师,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宁夏律师协会、银川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银川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银川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北方民族大学客座教授。 自1984年大学毕业即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法律顾问处、合作制率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1993年取得律师证劵业从业资格后,为银广夏、恒力钢丝、新华百货等上市、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宁夏银行(原银川商业银行)的组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先后承办了8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三十多起有重大影响的贪贿、玩忽职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涉黑、法轮功邪教等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在承办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杰等系列贪污受贿案中,提出的“被动行贿”观点被法院采纳,辩护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当庭释放。在承办的惠农区国税局徇私舞弊销售发票案中,提出的辩护观点受到法院高度重视,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批复,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在承办的原自治区轻化公司总经理杨某某挪用公款案(该案被自治区检察院列为当年十大督办案件)、原银川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董事长李某某挪用公款案(该案为自治区检察院当年督办案件)、原自治区粮科所所长李某某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原宁夏第二塑料厂厂长郝某某挪用公款案、原青铜峡时供销社主任挪用公款案,原石嘴山是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田某某玩忽职守案(自治区检察院交办案件),被告人均获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