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君宝,男,生于1964年10月17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1984年7月至1985年7月,因父母户口不在宁夏,从中山大学法律系转至宁夏大学政治系,1989年7月毕业时取得政治教育专业学士学位,被择优分配到宁夏财经学校从事经济法教学工作长达11年。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法律函授班,于1993年取得法律大专毕业文凭,并于当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1994年开始做兼职律师,并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文凭。2000年从宁夏财经学校辞职,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本人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在宁夏通商了律师事务所、宁达律师事务所、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现在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职称为三级律师,擅长经济法专业。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24年。24年来,本人始终能够刻苦学习,勤勉尽责,以“诚实做人,扎实做事”作为自己的执业理念,恪守诚信,崇尚法律,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当作自己执业的最高追求目标,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受到委托人的普遍好评。在自己所代理的数百件案件中,有十多起件案件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7件案件的终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与宁夏瀛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分配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