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律师,执业证号:16401199511207311,政治面貌为民建党员,1997年至2015年为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2015年6月入伙北京市盈科(银川 )律师事务所,为管委会副主任。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 社会职务: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夏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银川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 工作经历:1990年在宁夏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现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工作。1997年至今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工作,2015年8月加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自1990年从事法律工作,1993年执业以来,王华律师先后被聘为宁夏红崖子黄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昊王酒业有限公司、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公司、宁夏易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同融小额贷款公司、宁夏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荣誉:2001被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人民满意的律师,2011年又被银川市律师协会、银川电视台评为优秀维权律师。2015年8月王华律师加入并成为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合伙人;2015年10月,王华律师被聘为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