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斌,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政本科学历,一级律师。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在石嘴山区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至1996年在宁夏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宁夏律师协会工作,1996年-2016年任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2016年9月任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现任宁夏律师协会副会长、党组副书记、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宁夏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2015年被宁夏法学会选为首批宁夏法律专家库专家。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任银川市律师协会第三届会长。1998年被宁夏司法厅授予“宁夏优秀律师”称号,2002年被司法部授予“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5年被宁夏司法厅评为“优秀律师”,2008年被宁夏司法厅、宁夏人事厅评为“先进工作者”,2010年4月被宁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2010年至今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聘为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2017年8月开始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10年10月至今被银川市人民政府聘为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卢志斌律师执业三十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二千余件,为委托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卢志斌曾先后受聘为宁夏监狱管理局、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公司、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夏烟草专卖局、宁夏信访局、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等十余家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先后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宁夏业务部办理四十余件清收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同时为宁夏银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办理了五十余件诉讼法律事务。业务专长于政府机关法律顾问、金融法律事务。以“厚德、尚法、诚信、敬业”为执业理念,在服务客户中赢得良好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