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4 阅读次 来源:银川市律师协会 【收藏】
银川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工作信息交流
和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工作的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工作,实现律师信息交流及调研宣传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确保信息调研及交流宣传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指导性、增强律师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升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银川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工作的成绩、经验,先进人物和事迹的宣传报道文章,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
2、及时报送、交流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工作的成绩、经验的信息。
3、人员范围为: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媒体记者及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凡在国家级媒体(包含报刊类、电视类、广播类)上发表的,每篇奖励800元;
2、凡在自治区及市级媒体(宁夏律师、宁夏日报、法治新报、新消息报、华兴时报、银川晚报、宁夏电视台、银川电视台、宁夏广播电台、银川广播电台等)上发表的,每篇奖励100至500元;
3、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送的信息每篇30元,被《银川司法简报》或《银川律师简报》采用的每篇30元,被司法厅采用的每篇50元;
4、以其它方式对律师宣传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或者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的,经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确认后,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协会文化与宣传委员会或者秘书处在本规定范围内,根据信息及报道内容的质量、字数、版面以及影响程度,审核确定后报会长签批。
三、要求
宣传报道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杜绝虚假新闻报道和虚假信息。涉及到宣传律师本人和本所内容的对外报道,需经协会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考核与奖励兑现
1、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品或信息的作者和单位,应将作品(信息)的题目、内容、发表期刊(号)、发表(转载或采用)日期以及发表(转载或采用)件复印件、稿费单、发稿(转载或采用)通知单等发表(转载或采用)证明材料及时提交银川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或秘书处予以考核、登记、确认、核实,即时报会长签批。
2、银川市律师协会把对外宣传工作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工作总结中,设立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单项奖,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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